1993年12月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的《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》中,对妇女的暴力系“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体、心理及性方面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社会性别的暴力行为,包括威胁要进行这类暴力、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,不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。”
简言之,此类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,它既指肉体上的伤害,例如殴打、体罚、行凶、残害、捆绑、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,也指精神上的折磨,通常表现为以威胁、恐吓、咒骂、讥讽、凌辱人格等方式,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,心理上的压抑等。家庭暴力还包括性虐待。
法律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包括:
禁止虐待老人、妇女和儿童。——《宪法》第49条
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。禁止遗弃家庭成员。——《婚姻法》修正草案第3条
禁止歧视、虐待、残害妇女。——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2条